山東鋼管廠分析“中國將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全面納入監管”
4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公告稱,中國銀監會發布《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下稱《指引》),標志著中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逐步趨于成熟。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長期以來,銀監會出臺了大量涉及銀行業消費者交易行為的規范,但這些規定散落在各項監管制度之中,沒有形成集中的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系統性的監管規定。此次《指引》的出臺,是對這一專門領域工作做出的規范,亦標志著銀監會已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全面納入監管體系當中。
據介紹,《指引》于8月30日發布并執行。共分為5個章節,共計43條,涵蓋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責任和監管部門作用的描述。
其中,《指引》第二章針對侵害銀行業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提出了八項禁止性規定,即: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協議文本中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不得主動提供與銀行業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不得在未經銀行業消費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無故拒絕銀行業消費者合理的服務需求;不得在服務中對殘疾人等特殊銀行業消費者有歧視性行為。
該負責人進一步指出,總體來看,《指引》充分體現了“預防為先、教育為主、依法維權、協調處置”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原則,解決了廣大銀行業消費者十分關切的權益保護規制缺失問題,填補了國內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方面的空白。
該負責人透露,為全面落實《指引》,銀監會下一步將探索建立全方位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估體系:一是實施監管評估,同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對分支機構的評估,;二是組織行業評比,通過評選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發揮先進機構的引領示范作用;三是開展社會評價,通過收集社會公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產品和服務的評價、意見及建議,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監管部門有針對性地改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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